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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泥漁電共生遭廢止許可,向漁民求償上億,制度缺失,政府、廠商、漁民三輸

更新時間:2025/02/14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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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嘉義縣的「台泥嘉謙綠能漁電共生案」,被譽為漁電共生第一案,然而該案場 F 區在去年(2024)12月,因「未具養殖事實」,遭嘉義縣府廢止「容許使用」許可,失去售電資格。

位於嘉義縣的「台泥嘉謙綠能漁電共生案」,被譽為漁電共生第一案,然而該案場 F 區在去年(2024)12月,因「未具養殖事實」,遭嘉義縣府廢止「容許使用」許可,失去售電資格。

台泥聲稱,該案場地主兼養殖戶占用魚塭卻無養殖事實,導致公司遭縣府廢止許可,除向農業部提出訴願外,也向漁民求償 1 億 3450 萬。漁民表示,漁電案場設計不符養殖需求,因養殖失敗不得不停養。

根據《上下游》調查,本案場由台鹽綠能開發,轉手賣給台泥,動工以來即爭議不斷,漁民數度檢舉違規傾倒廢土、基樁架設佔滿魚塭難以養殖等。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場並非特例,多數漁電皆因設計不良,難以達成政府養殖標準,本案僅是冰山一角,若政府未積極介入,後續將有更多爭議。(閱讀「全國一半魚塭劃漁電共生」點選這裡

陳錦模將魚塭出租,卻因為基樁架設佔滿魚塭導致無法養殖,最後導致光電商遭廢止執照。(攝影/林吉洋)

案場未具養殖事實,遭縣府廢止容許許可

「漁電共生」制度是經濟部及農業部於2020年推出的綠能政策之一,藉由魚塭土地來發展太陽能,其特色在於「一地兩用」模式,由光電商承租魚塭設置光電板,但底下仍保持養殖使用。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使用辦法)規定,光電得設置於魚塭的前提是具備養殖事實,無養殖經營則「容許許可」廢止,案場的發電售電執照也一併失效。

「台泥嘉謙綠能漁電共生案」位於嘉義縣布袋鎮與義竹鄉交界,面積逾60公頃,裝置容量超過43 MW。嘉義縣政府以該案場一部分(F區)漁電共生設施魚塭未具養殖事實,經一年改善期仍未改善為由,廢止該F區漁電共生設施的容許許可,使該公司該區也失去售電資格。

F區示意圖(上下游資料照)

台泥估算總體損害達8億元,聲請仲裁要求漁民賠償2千萬

台泥將損失歸因於該區地主兼養殖戶之一陳錦模違約,未依規定在案場執行養殖導致許可遭廢止,致使該公司蒙受損失。台泥隨即在12月11日委託律師發函,要求陳錦模七日內啟動養殖,逾期不履行將依照該區裝置容量1.49MW之20年發電收益,求償1億3450萬。

由於陳錦模仍未復養,台泥在12月20日依合約載明之爭議解決機制,將全案聲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

聲請書中控訴陳錦模:「選擇任其(案場)荒廢,刻意塑造系爭土地無法養殖的假象,並持續以補償金額未確定為由,拒絕聲請人進入系爭土地從事任何行為。」導致該案場遭縣府廢止容許使用,台泥公司投資「付諸東流」,「實無法容忍」,遂提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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