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2016 年啟動能源轉型以來,光電開發除非位於國家重要濕地,否則完全免經過環評審查,引發多項毀山毀林種電,或潮間帶種電等大面積開發爭議。儘管2025年 1 月,有局部地區需經環評,但被認為範圍過於狹隘,難以保護環境。
在民眾黨提案及國民黨支持下,以人數優勢強行修法,加嚴環評標準及增設禁建區的光電三法,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稱)、《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等三修正案,通過三讀。本次修法除加嚴環評範圍,更直接劃設禁限建範圍。
本次修法為 2020 年農委會宣布限縮兩公頃以下變更種電大門以後,光電產業第二次遭受重大挫折。除了經濟部聲明遺憾、產業界發表悲觀看法外,民間團體也分裂為贊同、反對兩大陣營。
本次修法,對台灣光電發展具有劃時代的影響,為何綠能發展 9 年,至今才修法加嚴環評?本次修法有哪些正反意見?哪些開發案未來會加嚴管理?地方小型綠能開發是否會因此受限?《上下游》兩文深入分析,閱讀下文點選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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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三法修了什麼?涵蓋範圍廣、加嚴環評、劃設禁建區
解析本次三讀通過的修法內容,有四項最為突出重點:
(1)光電環評範圍由原本行政命令位階《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單獨提升進入母法《環評法》第五條,直接由立法院訂定。形同立院直接接管光電開發環評認定標準,打破立法與行政分界。
(2)擴大環評適用範圍,除原訂範圍外,擴大到為只要在國家風景區、環境敏感區、國家公園範圍內開發光電,皆須環評,但屋頂型、建物附屬設施及100平方公尺以下自發自用系統則不受限。
本文尚未結束,請繼續閱讀「光電修法01》光電免環評時代終結,地質敏感區、國家級風景區禁建光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