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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邀集光電業界調查,政院應擴大農地種電、漁電脫勾,民團:無視民意

更新時間:2025/10/28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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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日前發布調查報告,調查主因為外商控訴台灣光電投資環境惡化,內容列舉業者建言,包含鬆綁農地釋出種電、漁電共生應「漁歸漁、電歸電」,不應強制業者承擔養殖責任。報告並函請行政院督促各部會確實檢討改進,並需函復「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產業永續發展協會」。

監察院日前發布調查報告,調查主因為外商控訴台灣光電投資環境惡化,內容列舉業者建言,包含鬆綁農地釋出種電、漁電共生應「漁歸漁、電歸電」,不應強制業者承擔養殖責任。報告並函請行政院督促各部會確實檢討改進,並需函復「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產業永續發展協會」。

監察院報告釋出後,多個民間團體質疑公正性可議,地方人士認為監院報告僅聽「業者一面之詞」,農漁民認為,該份報告形同要求政府棄守「農地農用」原則。學者評論報告略嫌粗糙,未正視光電使農地破碎化,農業環境惡化問題。

光電大舉承租魚塭,排擠傳統養殖戶生存空間。(上下游資料照)

報告載明業界心聲:「漁歸漁、電歸電」

10月8日監察院發布一份光電調查報告,報告由監察委員紀惠容、范巽綠及田秋堇署名,本案起因於外商負責人向媒體控訴台灣綠能政策修改頻繁、民間雜音多、黑道介入及公權力不作為等情事,導致國際開發商放棄台灣市場。

監察院並透過「太陽光電產業永續發展協會」(下稱光電協會或協會)邀請來台投資光電案場外資業者,對我國光電發展提供建言,並行文行政院及相關部會,作為改善行政作為依據。

在這份報告裡面,大量引述光電業界意見,將「漁電共生」發展瓶頸歸因於政府監管強度過大(p6),「漁電共生養殖事實應以6大養殖單據加上7成產出囗檢核標準」,將「導致案場投資與銀行融資條件失效」(p33-34),認為漁電共生應回歸「漁歸漁、電歸電」。

報告指出,漁電共生上路以來,若無光電收益補貼,養殖戶普遍缺乏持續經營意願,而若強制光電業者投入養殖,則難以克服專業門檻。針對光電業者希望漁電共生不再強迫光電肩負養殖責任,監察院要求經濟部與農業部研擬有效措施,檢討改善。

報告援引業者建言,要求放寬農地釋出

報告援引業者意見指出,「每年新增地面型2GW,所需用地約2000公頃,僅占全國農地面積的千分之二對糧食安全影響極低。」並主張因人口老化、勞動力短缺,造成逾5萬公頃長期休耕土地,土地使用缺乏彈性。應明確區分土地開發與電業申設角色,建置開發則交由專業光電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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