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2015年11月起,歷經了十年原審及上訴的攻防,居住於祕魯安地斯山脈的農夫柳亞(Saúl Ananías Luciano Lliuya)向德國能源巨頭萊茵能源(RWE AG)提起的民事訴訟,在第一審敗訴上訴後,德國哈姆(Hamn)高等區域法院在2025年5月再度判決柳亞敗訴(下稱「本案」)。雖然敗訴了,但在氣候法律圈中,本案卻是在司法救濟路上追求氣候正義雖敗猶勝的一役。
安地斯山農夫控告能源巨頭
居住於秘魯的柳亞,依據《德國民法典》第1004條第1項規定「所有權人的妨害除去請求權」,向萊茵能源母公司提起確認及損害賠償之訴。
他主張,萊茵能源過去至今大量排放溫室氣體造成氣候變遷,使他所居住的城鎮拉瓦斯(Huaraz)旁邊的冰川融化、引發雪崩,冰川融化又導致冰川潟湖帕拉科查湖(Lake Palcacocha)發生冰磧作用[1],水位逐年上升,再加上該區域經常有地震及山體滑坡,當局及人民須付出高昂成本來防免洪災發生。如果發生潟湖潰堤洪災(Glacial Lake Outburst Flood, GLOF),柳亞的房子將會被淹沒。
如今,帕拉科查湖的水位已經上升到相當危險的程度,無論採取多少防範措施,潟湖潰決也難以避免,山區的居民勢必受到影響。
柳亞主張,人為造成的氣候暖化正是冰川融化的主因。他進一步提出科學證據,證明從1965年至2010年,萊茵能源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佔德國總排放量的21.59%,佔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則約0.38%,高居歐洲排放源之冠。因此,即便萊茵能源在祕魯並未營運任何電廠,也應該為集團排放的溫室氣體所造成的後果負責,即本案中的冰川融化、帕拉科查湖水位上升、以及居民為了防止湖水位上升引發洪災的防災成本。

柳亞請求法院確認萊茵能源應依其溫室氣體排放占全球總量的比例,負擔他為了防止房子免於被洪水淹沒所採取的適當措施與所支付的成本;另外,萊茵能源應採取行動確保帕拉科查湖水位永久下降,下降幅度應維持在相當於萊茵能源碳排放造成湖水水位上升的幅度[2]。
對歷史排放究責的法律難題
在德國營運燃煤電廠的能源公司,是否應該為過去排放的溫室氣體,對遠在1萬公里之外的冰川潟湖還有房子所有人負責呢?由這個問題可以發現,這個訴訟本質上要挑戰的是,如何在橫跨時間與地域尺度的氣候變遷之中,證立排放行為和損害之間的法律因果關係,以及排放者歷史排放的可歸責性。還有,排放者是否應該為其歷史排放付出補償受影響之人的法律代價?
本案判決大致分成三個部分:第一,柳亞房子被洪水淹沒的危險,是否是萊茵能源排放溫室氣體造成的,可以歸責於萊茵能源嗎?其中,法院也特別處理了政治問題理論,並得出與美國氣候訴訟判決截然不同的結論。
第二,萊茵能源的溫室氣體排放,對柳亞的房子造成侵害,是否構成不法?換言之,《德國民法典》第1004條第1項是針對行為不法還是結果不法,柳亞有無義務忍受他的房子可能發生損害?第三,柳亞的房子被洪水淹沒(進而產生的損害),是否是未來可預見且即將發生的狀況?
法院整份判決的論證都非常精彩,不過引起筆者最大興趣的,還是因果關係與可歸責性。面對柳亞看似有點異乎法律尋常卻又值得同情的主張,法院回歸基本原則,巧妙地運用了法律歸因的法理,回應氣候歸因科學的複雜性,並得出結論:萊茵能源不能自外於排放者的歷史排放責任。
首先,本案的因果關係及萊茵能源的可歸責性,在法律上是可以證立的。法院闡明,《德國民法典》第1004條第1項下的「妨害他人之人」,是指違反義務的行為或不作為,足以造成他人財產實際或即將遭受損害之人,以及因為其意志或決定而使他人財產維持在損害狀態之人。
法院清楚表示,在判斷因果關係時,科學上的因果關係並不是重點,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才是重點所在。換言之,歸因應該回歸法律。

如何證明氣候的相當因果關係?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什麼呢?法院引用了法律人都很熟悉的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而這需要滿足兩個要件:第一,行為須是結果發生不可欠缺的條件,也就是如果沒有這個行為,就不會有這個結果;第二,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的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
在因果關係上,法院首先認為萊茵能源最終母公司對於旗下經營電廠的子公司有控制權,因此集團子公司的溫室氣體排放,可以歸屬到最終母公司身上。
法院進一步肯定柳亞的主張,認為萊茵能源集團的溫室氣體排放與柳亞所主張的損害之間符合上述第一個要件。因為「每一小度升溫,都會導致流入帕拉科查湖的冰川融化更快、更劇烈」,如果沒有萊茵能源的溫室氣體排放,柳亞目前受到的威脅就會低得多。換言之,萊茵能源的溫室氣體排放,是使柳亞的房子可能因洪水遭受損害的必要條件。這個結論很關鍵,表示了:任何溫室氣體排放,無論是誰,無論在哪,都造成了氣候變遷及氣候相關風險。
法院同樣認為萊茵能源自1965年以來的溫室氣體排放,與柳亞主張的損害之間符合上述第二個要件。相關科學證據顯示,若一個理性第三人在1960年代中期站在萊茵能源的立場,都能瞭解燃煤電廠會產生溫室氣體排放,而此後果有且可能造成冰川融化,這不只是一系列相互關聯事件造成的結果,也是一般物理過程會得出的結果。
法院表示,雖然法律並未要求萊茵能源具備超常的科學專業,但身為產業龍頭,萊茵能源有能力關注最新的科學發展,在1960年代中期就應該要預見溫室氣體排放產生的影響,就算是到了1980年代中期或UNFCCC通過的1992年,結論也不會改變。

0.38%排放量並不小
萊茵能源提出抗辯,主張自己的溫室氣體排放(0.38%)對於柳亞主張的損害過於微量,因此因果關係不成立,但法院並不這麼認為。法院援引原告提出的相關科學資料,指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大戶各自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比例,最高僅3.6%,而萊茵能源在全球前81大排放大戶中排名第23,因此,0.38%並不算微量。
在可歸責性上,萊茵能源也提出反駁,主張自己的行為與冰川融化、洪災爆發風險的關聯過於遙遠,中間有太多可介入的因素;而且,要求萊茵能源針對一般、普遍存在的環境污染(即溫室氣體排放)負責,欠缺法律上的基礎。
對此,法院認為萊茵能源是「透過自己的排放行為」介入了氣候,最終導致柳亞主張的損害,這兩者之間並沒有其他第三人介入因果鏈的建立。法院也認為柳亞主張的損害,並不是因為某個獨立於人類行為的隨機自然現象而導致的。因此就算從溫室氣體排放到柳亞的房子可能被洪水淹沒之間的物理過程較為複雜,且兩者之間並沒有直接連結,也不改變柳亞所主張的損害最終可歸責於萊茵能源的溫室氣體排放。
法院更指出,萊茵能源透過經營燃煤電廠獲利,無可避免地造成溫室氣體排放和全球暖化並造成損害。而「獲利但可能為別人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的科學和法律風險,身為業界龍頭應該有能力評估和控制,一旦這個風險實現,自該負起責任。
德國民法架構下的氣候正義一小步
法院最後因為專家證人的證言,認定未來30年內,柳亞的房子因冰川潰堤而受影響的可能性不到1%,因此判決柳亞敗訴。儘管如此,法院還是清楚明白地在德國民法的架構下,建構了溫室氣體排放大戶的氣候責任。
台灣的《民法》也有與德國民法典相似的規定。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不知道這一條「物上請求權」的後段規定,有沒有可能哪天也成為台灣氣候正義的另一個立足點?
註釋
[1]指冰川移動過程中,挾帶部份碎屑物沉積成粗細、大小不一的混雜冰磧,在冰川消融後因不同地形而形成冰磧丘陵、平原或冰磧湖等。當大量冰磧物堆積在山谷或潟湖時,若結構鬆散且水位上升,可能引發潰堤、造成洪災。
[2]若以0.38%計算,約當1740萬立方公尺的8萬1780立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