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路口遭檢舉抗罰 主張視線被遮擋
判決指出,蔡姓女子2024年10月18日中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中壢區一處路口,遭後方開車民眾以行車紀錄器畫面,檢舉「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警方開出6000元罰單。
蔡女申訴不成,改打行政訴訟抗罰。她主張,通過路口時有減速,但當時路邊有違停車輛遮擋視線,當檢舉畫面拍到行人時,車身實際上已通過停止線,自然就不用停讓。蔡女也指出,可能是檢舉人車輛的鏡頭位置可能較高,才會與她的駕駛座視角有明顯落差。
裁決處認定 駕駛未停讓明確
全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被告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答辯表示,依採證影片12點35分44秒已有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12點42分至45分間,蔡女自小客車未暫停讓行人通過,違規事實明確。
法官勘驗檢舉影片後發現,在關鍵的違規時間點,蔡女的自小客已半個車身通過停止線,並駛入行人穿越道,但畫面中並沒有任何行人出現在斑馬線,直到後半車身通過行人穿越道,行人才從一旁出現。
法官檢視影片 無法判斷行人動向
法官認為,從檢舉視角無法判斷行人是「早已站在路邊」還是「剛從人行道走下」,更無法證明車主蔡女在「行近」路口的那一刻,路口已有行人正要穿越。
雖然《道交條例》規範的目的是確保行人優先權,但法官指出,處罰仍必須基於明確的事實。原處分僅憑擷取照片即認定違規,判定顯屬「過於速斷」,最後判決撤銷原處分,蔡女免繳6,000元罰鍰與講習,並由桃園市裁決處負擔300元訴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