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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目視」闖紅燈就開單?法官「1關鍵理由」打臉 騎士1800元免罰

更新時間:2026/04/05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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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一名魏姓男子,去年騎乘機車行經沙鹿區路口,遭執勤員警認定闖紅燈左轉,並當場攔停開罰1800元,魏男申訴不成改打行政訴訟,強調自己是綠燈起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由於員警僅用目視舉發,沒有錄影存證,法官認定,除非是「巧遇」違規,來不及錄影,既然是「定點執行勤務」,就應該準備科學儀器採證,不能僅憑目視作為唯一證據,因此判決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敗訴,原處分撤銷。

騎士主張綠燈未違規 打行政訴訟抗罰

判決書指出,魏姓男子是去年7月行經沙鹿台灣大道六段與正英路口,員警現場執行勤務,以「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攔下魏男開罰1800元,記違規點數3點。
魏男先向裁決處申訴不成,改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魏男主張,當時他是綠燈由台灣大道進入待轉區,等橫向綠燈才左轉正英路,且當場與開單員警爭執。被告台中市裁決處則引用員警職務報告答辯表示,員警當時在路口執行勤務,近距離看見魏男是闖紅燈由台灣大道左轉正英路,報告更提到,魏男是看錯燈號。

員警執勤開單憑目視 竟未提出錄影佐證

全案關鍵在於,員警舉發僅憑目視,並沒有提出錄影畫面或監視器影像佐證。法官認為,闖紅燈行為雖然「稍縱即逝」,如果員警是路過「巧遇」違規,來不及錄影,目視證詞尚可理解,但本案的員警是「執行交通取締勤務」,有充分時間準備攝錄影儀器,取得違規照片或錄影供事後對質。

裁決處也沒補強證據 法官判原處分撤銷

法官語氣很重強調,魏男被攔停當下已向員警提出口頭爭執,也提出申訴,顯示雙方對燈號認定存在重大歧異,裁決處受理申訴就應該主動調閱路口監視器,或者補強科技執法影像證據,而非單憑員警職務報告就認定違規。
最後法官認定,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無法證明魏男確有闖紅燈事實,判決原處分撤銷,魏男預繳的300元裁判費也由裁決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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