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主張綠燈未違規 打行政訴訟抗罰
判決書指出,魏姓男子是去年7月行經沙鹿台灣大道六段與正英路口,員警現場執行勤務,以「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攔下魏男開罰1800元,記違規點數3點。
魏男先向裁決處申訴不成,改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魏男主張,當時他是綠燈由台灣大道進入待轉區,等橫向綠燈才左轉正英路,且當場與開單員警爭執。被告台中市裁決處則引用員警職務報告答辯表示,員警當時在路口執行勤務,近距離看見魏男是闖紅燈由台灣大道左轉正英路,報告更提到,魏男是看錯燈號。
員警執勤開單憑目視 竟未提出錄影佐證
全案關鍵在於,員警舉發僅憑目視,並沒有提出錄影畫面或監視器影像佐證。法官認為,闖紅燈行為雖然「稍縱即逝」,如果員警是路過「巧遇」違規,來不及錄影,目視證詞尚可理解,但本案的員警是「執行交通取締勤務」,有充分時間準備攝錄影儀器,取得違規照片或錄影供事後對質。
裁決處也沒補強證據 法官判原處分撤銷
法官語氣很重強調,魏男被攔停當下已向員警提出口頭爭執,也提出申訴,顯示雙方對燈號認定存在重大歧異,裁決處受理申訴就應該主動調閱路口監視器,或者補強科技執法影像證據,而非單憑員警職務報告就認定違規。
最後法官認定,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無法證明魏男確有闖紅燈事實,判決原處分撤銷,魏男預繳的300元裁判費也由裁決處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