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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庄中心/綜合報導】苗栗縣政府民政局今天(8日)宣布,為因應現代建築型態的複雜情形、建築物日漸增加,修訂《苗栗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今年3月5日起,未申請編釘門牌、任意拆卸或掩蓋門牌、編釘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經戶政事務所通知仍遲不申請製(補)發張貼者,將罰300元、私設門牌致生糾紛罰5千元,且都可連續處罰。
苗縣府民政局指出,《苗栗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已有7年多未修正,法令內容已不符現況需求,導致門牌管理欠缺周延,對於建築物未依規定申請編釘門牌、任意拆卸或掩蓋門牌、編釘門牌脫落或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民政局僅能發函勸導,沒有強制力;若有民眾私設門牌,也無法可管。
苗縣府參考臺北市、臺中市政府自治條例規定,修正《苗栗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增訂未申請編釘門牌、任意拆卸或掩蓋門牌、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和私設門牌的罰則,新辦法將從今年3月5日起生效。
新修訂的《苗栗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規定,如果縣民所屬建築物,未申請編釘門牌、任意拆卸或掩蓋門牌、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經戶政事務所通知、仍遲不申請製(補)發張貼者,將處罰300元;縣民如果有建築物私設未經戶政事務所編釘的門牌號碼,或釘掛門牌號碼的建築物與戶政事務所編釘不符者,造成外界誤解,甚至產生糾紛,經戶政事務所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現住人或管理人限期拆除,屆期仍未拆除者,將可處罰5000元,二者均可連續處罰。
苗縣府民政局表示,希望藉由明定罰則,提高門牌張貼及辨向識址的功能,加強住戶保管門牌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