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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障礙青年/可憐不是可殺的通行證,長照政策應納入障礙者聲音、結合社區支持

更新時間:2025/12/04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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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用腦癱、癱兒等詞描述障礙者,帶著貶抑和歧視,沒有機會理解被照顧者的聲音。不是反對特赦,而是特赦之餘,不能讓事情這樣過去。 The post 臺灣障礙青年/可憐不是可殺的通行證,長照政策應納入障礙者聲音、結合社區支持 first appeared on Right Plus 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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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江家欣 國立臺灣大學社工所博士生 臺灣障礙青年 常務理事
梁惠芯 國立臺灣大學社工所碩士生、 臺灣障礙青年 理事
蔡承諺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學生、 臺灣障礙青年 理事

前陣子發生一則長照殺人的社會事件:一位 79 歲的劉姓母親因不堪照顧壓力,竟以紅包袋與膠帶悶住 53 歲極重度身障兒子的口鼻後自首,今年 5 月,法院以殺人罪判處她 2 年 6 個月徒刑,這已是減刑後的最低度刑。

然而,3 位法官仍破例在判決末段建請總統特赦。他們的理由是:對這位母親執行徒刑,對應報、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都沒有實質意義,真正缺位的是國家對長期照顧者的支持。

判決書一公開,輿論旋即聚焦在「是否應赦免可憐的母親」:衛福部長石崇良一度在立院 表態支持特赦 家庭照顧者總會 (家總)也 發表聲明 表示理解並贊同,同時呼籲強化重度失能者服務。

然而,身為仍在求學、仍需社會資源的青年障礙者,我們在這股溫情浪潮裡感到深切的不安:如果「可憐」可以成為免/減責理由,下一個被體諒而消失的,會不會就是還在教室、為未來努力的我們?

短短5年 35 件照顧悲劇,兒少風險更高

這並非杞人憂天。日本早在 2006 年就以「介護殺人」正式定義這樣的現象, 官方統計更顯示 ,2006–2016 年間,每年約有 20-30 人死於「介護殺人」。

臺灣也隱藏這類似危機:家總 公開資料顯示 ,從民國 110-114(2021-2025)年短短 5 年間,媒體已記錄 35 件「照顧悲劇」,多數受害者是身心障礙子女或失能長者。

國內外研究還早已指出,障礙「兒少」遭家內暴力的機率約為非障礙兒少的 2–3 倍。

原因並不神祕:障礙家庭常被社會孤立,照顧資源不足、教養策略缺乏支持,父母在長期承受社會與教養壓力的情況下,更容易將壓力轉嫁至障礙兒少,導致障礙兒少受虐,甚至付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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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by 小慶 林 on flickr @ CC BY-NC-ND 2.0

如今,若我們再把這類「憐憫殺害」放進同一條風險光譜,就不難理解:障礙兒少正站在照顧悲劇與憐憫殺人交會的暗影中。

因此,我們必須追問:除了赦免個案,國家與社會還要用什麼制度和資源,才能讓下一個孩子不再成為統計裡冰冷的一員?

修法過程竟無障礙團體參與,可憐不是可殺的通行症

我國照顧殺人已非首例,面對這類事件,法務部 提出 3 條「長照悲歌修法」路線—— 擴大緩刑、擴大緩起訴,以及另立對於長照悲歌的減刑條件。這 3 個方向的共通點都是放寬刑度,讓「照顧殺人」更容易被免刑或減刑。

然而,讓我們障礙青年真正擔憂的是,這樣的修法是否暗示一種隱含的可怕前提:只要照顧壓力夠大、社會同情夠深,奪走他人生命的刑罰,就可以一再打折?

法務部提議,長照殺人事件可以比照生母殺嬰罪,理由是「同屬情境式犯罪」。但兩者的本質完全不同。

生母殺嬰得以減刑,是因為「產後憂鬱或急性失調」,也就是短時間、難以即時求援的失控狀態;量刑要件也明確鎖定「生產或產後不久」這段極短的時間。

長期照顧恰好相反。它不是幾天或幾週的急症,而是 10 年、20 年,甚至半世紀的漫長歷程。在這段時間裡,照顧者理論上有充分時間和機會申請長照服務、喘息資源、心理支持。若最終仍走向殺人,暴露的往往是「不知道」或「不願意」求援,而不是「根本來不及」。

若把長期照顧與生母殺嬰放進同一減刑框架,等於告訴社會:愈久、愈苦,就愈有減刑理由。

更令人不安的是,法務部並未說明「何謂不得已」的判斷條件,也沒有要求確認被照顧者——也就是障礙者本人——對於生死的意願。這讓整個條文草案違反明確性原則,直接抹去障礙者的主體性,好像他們是沒有聲音的嬰兒,只能任人決定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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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by 祐群 林 on flickr @ CC BY-NC-SA 2.0

從障礙青年的立場看來,問題早已超出「刑度鬆不鬆」,關鍵問題是,修法傳遞出的訊息,是不是在說:只要家屬夠痛苦,障礙者的生命就可以被折價?在這場修法討論裡,究竟有誰真正問過:被殺的那個人,想不想活?

在我們的社會中,障礙者接受照顧不代表喪失自我決策的權利,障礙者的生命規畫也不應該只能配合政府的資源多寡、照顧者的安排,以及他人對於障礙者生命的想像,而應該回到障礙者本人對於自我生命歷程的想法與聲音,真正擁有自我決策權。

另一方面,社會輿論也因此更容易把判決書的論述簡化成「照顧太苦、殺人可諒」。然而,歷史上早有血的警示:2016 年,日本相模原「津久井山百合園」屠殺事件中,兇手宣稱「障礙者不該存在,殺了是解脫」,最終他闖入障礙者住宿機構屠殺障礙者,造成 19 死 26 傷。

這不是刑罰鬆綁的結果,而是對障礙生命價值的否定。若臺灣修法再度朝「可憐可殺」傾斜,真正走偏的不是刑法條文,而是社會對障礙者 生命權 的基本共識。

更嚴重的是,法務部草案只急著降低刑度,沒有設計任何檢核門檻去確認: 照顧者是不是用盡所有資源了,才走到這一步,再來談是否減刑。 換句話說,法律改得再快,照顧支持卻仍跟不上。一旦減刑落地、服務資源依舊不足,悲劇只會照原路重演,受害的仍是下一個障礙者。

更令我們不安的是修法過程的失衡。公聽會名單幾乎被學者與照顧者組織占滿, 障礙者本人及障礙組織連一席都沒有。 當「可憐」與「無奈」主宰討論,「被殺」的一端卻被排除在場外,這樣的立法,真的有將最基本的生存權放在同一個天平討論嗎?

可憐,不能成為可殺的通行證;減刑,也不能成為國家失職的遮羞布。唯有制度把照顧者和被照顧者一起撐住,才能真正止住「照顧殺人」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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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津久井山百合園」障礙者住宿機構,紀念 2016 年屠殺事件中的犧牲者。圖/取自 津久井 やまゆり園

媒體報導加深障礙汙名、理性討論更難展開

在這次事件的報導中,可以看到媒體對於障礙的認知不太一致。像是:「8 旬母照護腦癱兒半世紀先送他上路⋯⋯(今周刊)」、「8 旬母絕望悶死照顧 50 年腦麻兒遭判刑⋯⋯(聯合新聞網)」、「8 旬婦悶死癱兒遭判刑⋯⋯(太報)」等標題,各家媒體對於障礙者本身的形容相當不同。

然而,根據法院的判決書,可以看到當事人是兒童時期因感染而留下「小兒麻痺」後遺症,在報導中卻被寫成「腦麻」(腦性麻痺,Cerebral Palsy)。此外,「腦癱」與「癱兒」等詞彙,不僅不是臺灣常用的用語,且帶著貶抑和歧視性。

這些錯誤的敘事,也延伸到民眾對議題的理解。在許多網路媒體的評論區中,我們也看到不少民眾將此次事件與安樂死議題混為一談。這兩者看似同樣在討論「藉由外力結束痛苦的生命」,卻有著關鍵差異—— 當事者是否同意結束生命

在多數照顧殺人的案件中,我們幾乎看不到被照顧者的聲音,障礙者往往被描述成「無法口語表達」、「不知道他的想法」。這樣單一的敘事方式,其實更深化社會原本就存在、對高需求障礙者的排除。

更諷刺的是,事件發生後,我們連試圖理解障礙者/被照顧者聲音的機會都沒有。

這與經過審慎考量/評估,以及倫理審查後做出的安樂死醫療性決策,絕非同樣的事,也不應該被當成同一件事。

同樣的,多數媒體在本次事件慣用「長照悲歌」、「為愛服了 53 年的刑」、「照顧悲歌」等用語,也反映了相同的問題:「障礙者是家庭負擔,長期照顧容易形成悲劇」,甚至形容照顧的過程是一種「為愛所服的刑」。

這樣的文字不只出現在媒體報導中,在學術論文中也能看到相似的觀點。 例如 ,母親因為有了高特殊需求的子女,必須在就業與照顧間取捨,政府政策卻主要支持家庭繼續照顧(林辰穎、陳芳珮,2025)。

這樣的意識形態下,究竟如何實際落實《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的精神,讓障礙者的聲音被社會聽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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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用不同詞彙描述障礙者,有些明顯錯誤,有些帶著貶抑歧視性。圖/截取自今周刊、聯合新聞、太報

長照資源應與社區支持結合,避免家庭成為孤島

另一方面,在現行制度之下,高需求的障礙者成年後,往往代表著要被迫離開教育體制,回到家庭與社區中。對於障礙者本人和照顧者而言,這不只是生活的轉換,更面臨制度、服務的斷裂。

這樣的斷裂,反映的不僅是國家期待照顧責任歸屬於家庭,也反映教育系統、社區支持的資源仍不足以接納高需求的身心障礙者和他們的照顧者。

尤其,對於高照顧需求者而言,一旦離校回到家庭,初期的照顧壓力是相當沉重的,如果缺乏足夠的心理支持、銜接與社區整合資源介入,障礙家庭將形同一座孤島。

比起強調家庭的照顧責任,我們更應該關注系統間的銜接與合作。

同時,臺灣障礙青年也呼籲,政府不應該只把焦點放在單一的長照體系,而是以更全人的觀點理解障礙者家庭中的每個人,關注其他面向的支持網絡,如教育體系,社區支持等。最後,透過此次事件,我們不是「反對特赦」,而是特赦之餘,並不能就讓事情這樣過去。

除了檢討現行制度,讓相似事件不再發生,也應該思考如何真正實現社會安全網中「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核心理念。

重新看到「家庭」中的每一個人,讓被照顧者的聲音被聽見、回到政策/服務制定中,更讓障礙者不再只是家庭中的附屬體、服務制度裡的客體,而是被承認、被尊重,也能參與決定的人。


延伸長照悲歌&自立生活:
1. 從長照殺人特赦看障礙者的恐懼:為何我們需要真正的自立生活制度?
2. 周月清、劉于濟/當我們同理照顧者,是否仍誠實面對障礙者需求、國家的長照責任?
3. 張雅晴/家人照顧、送機構,還是僱用看護?誰讓障礙者和親人、跨國移工陷入困局?
4. 伍仕豪/連「洗澡」也失去自由?我看見北市取消沐浴個人助理服務,對障礙者的衝擊
5. 障權法修法列立院優先法案,民間持續呼籲草案應貼近身心障礙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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