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被逮心生不滿 晚間赴醫院驗傷
事發於2023年2月11日晚間7點多,陳男將車輛違規停在旗山區瑞峰橋上,遭警方取締時情緒激動,甚至推倒警車,被警方依現行犯帶回並移送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准予交保候傳。
陳男當晚因不滿,約晚間10點便自行前往旗山醫院驗傷。
隔日按鈴控告警員「拳打臉部」
隔天,陳男到橋頭地檢署按鈴控告承辦的黃姓警員,聲稱自己遭拳打臉部、嘴唇受傷。同年7月25日,檢方以證人身分再次傳喚陳男,他依舊堅持遭黃員攻擊。
檢方查無事實 誣告罪遭判有期徒刑7月
檢方調閱資料並比對證據後,確認陳男指控並無事實依據,黃姓員警最終處分不起訴定讞。陳男則因捏造不實指控,依誣告罪起訴,最終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定讞。
值得注意的是,陳男當時推倒警車被依妨害公務起訴,僅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然而事後誣告警方的行為,卻讓他面臨更長的刑期,不僅面臨罰金,還必須入監服刑,一時衝動導反倒讓自己惹上2件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