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孔繁嘉服役期間結識中國廈門市官員,分別在2006年與2008年間收受美金6,000元(約新台幣17.8萬元)與5,700元(約新台幣16.9萬元),允諾安排現、退役軍人赴中國或境外第三地旅遊,藉由中方提供禮遇招待,試圖接觸國軍人員、蒐集機密情報。
退伍後,孔繁嘉於2014年至2016年再收受中方人員人民幣6萬元(約新台幣25萬元),2017年曾邀約一名王姓現役軍官赴中旅遊,對方婉拒。2019年,他再度邀請另一名退役王姓軍人赴中接受招待,原擬於2020年安排與中共官員會面並接受「工作指導」,但因新冠疫情取消,最終僅傳送中共官員聯絡方式,該軍人亦未積極聯繫。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孔繁嘉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並沒收其收賄所得,檢方與孔繁嘉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高院指出,軍人依《憲法》第138條、服役條例與《國家安全法》等規定,負有保衛國家的特別義務,其職務責任並不僅限於具體分派任務,因此孔所稱未違反軍聞社職務規範的辯詞,不可採信。
合議庭認為,孔繁嘉犯下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及《國安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發展組織未遂罪,雖他於在役期間尚未展開吸收行動,但整體情節仍構成重大危害。考量其自白並繳回不法所得,予以減刑,改判5年4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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