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一宗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名李姓男子涉嫌於2022年8月間,將一名舞廳女子強行帶上車並性侵得逞,事後不僅毫無悔意,還公開談論事件並施壓被害人撤告,造成其身心極大創傷。法院審酌其行為惡劣,依《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案可上訴。

根據法院判決,李男與被害人原本是舞廳客人與小姐的關係。案發當天清晨6點左右,被害人在台南某舞廳下班後,向李男索討1300元檯費。李男聲稱會付款,但要求親自載她返家。被害人拒絕,不料仍遭對方強行拉上車輛並反鎖車門。
李男原打算將車開往汽車旅館,卻因客滿作罷,最後停在被害人住處附近的一座公園。隨後他在車內後座以暴力壓制,趁對方酒醉無力反抗之際,強行脫去洋裝並加以性侵。儘管被害人全程抗拒、掙扎不斷,仍無法阻止對方犯行。

事後被害人因驚恐與不安,未立即報警。直到案發後兩週,即8月22日,她才前往醫院驗傷並報案。據其供述,舞廳經理曾以「上班難免遇到這種事」為由,試圖勸她息事寧人,並稱李男為熟客,若提告恐將影響未來工作與人際。
不僅如此,李男在案發後毫無悔意,未向被害人致歉,甚至透過友人傳話,意圖說服她撤回指控,更在舞廳場合公開談論事件,造成被害人心理極大壓力。奇美醫院驗傷報告指出,被害人身上多處受傷,包括腳踝、膝部及手腕扭傷與擦傷,並因此加劇原本的憂鬱症狀。

審理期間,李男全盤否認犯行,並試圖將責任歸咎被害人。然而法院綜合被害人說法、證人證詞、LINE對話記錄及驗傷結果,認定其犯行成立,且態度惡劣、毫無悔改之意。
法官強調,李男為滿足一己私慾,無視被害人拒絕,剝奪其行動與性自主權,嚴重侵害其身心安全,事後又未表達歉意或賠償損害,罪責重大。最終裁定其構成強制性交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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