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書指出,劉男及賴男均是中市潭子區農會會員,今年年2月15日舉行潭子農會第20屆會員代表選舉時,劉男明知潭子農會會員代表投票日當天也是中市潭子區聚興里福德爺廟舉辦進香活動的日期,劉男為使不知情的李姓候選人當選潭子農會會員代表,竟向原本不想去投票的賴男稱:「我於投票日當天會提供計程車免費,從投票所接送至雲林縣臺西鄉與進香活動會合。」等語。
2月15日上午9時劉男、賴男各自完成投票後,分別前往中市潭子區潭興路「福德爺」廟會合,並與不知情楊男等人一同搭乘由計程車,前往雲林縣「太和五聖宮」與該進香活動成員會合。劉男於同年月17日將該次車資新臺幣2500元交予當天一同搭車的友人,賴男因而獲得免為支付625元車資(總車資2500元,4人搭乘,每人車資為625元)之不法利益。劉男、賴男到案後,坦承不諱。
檢察官認為劉男涉犯農會法之對於有選舉權之人投票行賄罪,賴男涉犯農會法之有選舉權之人投票受賄罪,對2人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劉男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賴男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8個月內,參加地檢署觀護人指定時間、場次之法治教育1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