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各界對於罷免案簽署程序的提問,中選會今天(30日)作出回應,表示經查閱過往案例,歷次罷免案在一階提議名冊或二階連署名冊提出後,常有續行簽署的情形,而現行法律對此並未設有特別限制或罰則。中選會強調,將秉持行政慣例及依法行政原則,公平處理今年2月收件的61件罷免案。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0條,罷免案一階提議無明確簽署期間限制,僅要求民選公職就職滿一年後方可提出;二階連署則有法定徵求期間及送件期限。若提議或連署未達門檻,依法可補提一次,但補提有時限規定。過往案例顯示,無論是一階提議或二階連署的補提名冊,續行簽署或於補提期間簽署均無禁止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地方選委會等權責機關也無從查證相關情事。因此,基於行政慣例自我拘束原則,選務機關尊重前例,採取無差別待遇處理。
選務機關援引《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強調若無正當理由或法律修訂增設規制,應依循過往慣例處理。今年受理的罷免案亦不例外,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條依法行政、第4條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精神,以及《公職選罷法》第131條關於修法前案例適用舊規定的要求。選務機關重申,在無新法規或罰則前提下,將依法公平處理每件罷免案,確保程序正義與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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