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因 #MeToo 再度掀起社會關注的陳年案件,迎來二審判決結果。粉絲逾10萬的女網紅指控,自己在15年前遭補教名師王焱(化名)性侵。不過,新竹地院一審判決無罪,高院二審也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法院指出,女網紅所述「加害者胸毛很多」與被告實際身體特徵不符,且檢方提出的測謊僅具疊加性質、證人多屬傳聞、精神科就診則距案發多年,無法建立直接關聯,整體證據不足以補強指控真實性,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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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出,2010年間,當時女網紅年僅13歲,疑因崇拜心理與懵懂無知,在補教名師(化名「王焱」)邀約下出遊,傍晚被載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多年後她在結婚生子後,因社會掀起#MeToo浪潮,認為對方仍在補教界任職不妥,遂提出告訴。檢方依《刑法》與未滿14歲女子之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
一審時被告全盤否認,強調未與女網紅交往或發生關係,並就「胸毛很多」的關鍵描述提出反駁:他沒有胸毛,且同意法庭當庭勘驗並提出早年照片為佐證。另就「車上親密行為」部分,被告同事稱女網紅當年多由家長接送,難以單獨外出。
檢方在審理中提出多項旁證,包括女網紅的測謊結果、兩名同學與打工友人、補習班導師的證述,以及精神科就診資料,盼補強指控。然而法院認為,測謊鑑定僅能作為疊加證據,不足以直接證明犯罪;多名證人僅轉述女網紅說法,屬「累積證據」而非「補強證據」,證明力有限。
精神科就診資料方面,法院比對發現就診時間距疑遭性侵時點相隔約六年,女網紅壓力來源可能多重,無法證明心理創傷與該案具直接因果關係。此外,女網紅就遭害時年齡分別有「13歲」及「11歲」陳述前後不一的差別,亦造成舉證瑕疵。
一審時,法醫當庭勘驗確認被告無胸毛;法院並調閱學校資料,比對女網紅主張「成績因受害明顯下滑」。結果顯示,她在較接近案發期間的學業表現仍屬正常,直至國三階段才出現較大波動,難以直接支持「受害即嚴重受挫」之敘述。綜合上述,法院難以排除合理懷疑,依刑事訴訟「罪疑唯輕」原則判決無罪。
二審合議庭延續一審見解,認定關鍵身體特徵不符與證據補強不足為裁判核心。雖檢方仍得上訴,但因一、二審皆無罪,《刑事妥速審判法》對上訴有所限制,案件翻轉空間相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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